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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侵未成年

判決指出,男老師假借請女學生幫忙計算體育成績,趁機開車將女學生帶回住處。

女學生不疑有他,男老師卻在房間內從後熊抱女學生,接著不顧對方抵抗,推倒對方強脫衣物,性侵得逞,事後要求女學生不可張揚,否則他就無法當老師,女學生事後仍提告。

一審時,黃男堅稱遭女學生誣陷,花蓮地院不採信,判男4年2月徒刑;花蓮高分院審理時,也認定男身為教師,竟對被害人強制性交,為社會道德及法理不容;最高法院近日駁回黃男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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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

男子與朋友交惡後,在朋友臉書留言罵「幹」,還在對方享用火鍋的照片下留言「吃蠟燭啦」、「吃元寶啦」,被控公然侮辱。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依民間習俗,「吃蠟燭」、「吃元寶」都是「鬼」才會做的事,有輕侮鄙視之意,顯然指涉對方與鬼無異;而按社會通念,「鬼」具有「惡劣」、「糟糕」、「討人厭」或「讓人避之唯恐不及」等含意,被比喻是鬼且留言中還有「幹」字穢語,均足使人在精神與心理上感覺難堪,貶抑其在社會上評價及名譽、人格,當然是侮辱人的言論,構成公然侮辱罪。

依公然侮辱罪判鄭男拘役15天,得以1萬5000元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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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仍判性侵

男子認識15歲少女,兩人偷嚐禁果被少女父親發現後,男子同意與少女先訂婚、同住,後來,男子強迫少女肛交,少女向父親哭訴,父親怒告未來女婿性侵。
 
一審以2人雖訂婚,但無婚姻效力,2人合意性交13次,每次判刑2月,強制性交2次,每次判刑1年7月,法官考量2人有感情基礎,而且男子已與未婚妻以50萬元和解,判應執行2年,緩刑五年,但檢方認為判太輕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刑罰應兼顧報應和預防,男子坦承犯行,也與告訴人和解,開庭時也表示道歉,判處緩刑適當,但為加強陳男法治觀念,緩刑期間內除保護管束外,須再提供1百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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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新聞,監察院彈劾基隆市長張通榮失敗,於是公開當時事發的對話內容,交由人民公審。
「妳移送法辦,那以後,以後,我跟你們警察單位,我就公事公辦,你們就試試看,妳就趕快請調,不要在基隆,我市長就針對妳(手指女警),我就針對妳,妳很用心,妳很了不起,妳很…妳很了不起,我就請妳王署長(警政署長王卓鈞)來給妳獎勵,然後我請王署長給她調走,我基隆市的市長不願意看到這麼用心、這麼認真的同仁在基隆受委屈…」

監察院就像糾察隊一樣,不過因為沒有司法權,所以一直有要求廢掉監察院的聲浪。你知道嗎,在扁政府時期,甚至長達三年是沒有監察委員的空窗期呢!

監察院對於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可以提出「糾舉」(指責你哪裡沒有作好 ) 或是「彈劾」(叫你下台);對於公務員所屬的「機關」可以提出「糾正」。

所以,監察委員不想得罪人的時候,就提起「糾正案」,因為指責機關,機關也不痛不癢,又不需要指名道姓,惹一大政治風波。

你覺得監察院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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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警方移車 男遭酒測免罰

男子今年3月間在湖口一家餐廳吃飯,席間喝了幾杯啤酒,因車擋到他人門口,且停在紅線上,遭警方要求配合移車,怎知男子卻遭警方酒測,酒測值0.18,被罰19500元,吊扣駕照1年,並應參加道安講習,令男子不滿向監理站申訴遭駁,轉向新竹行政庭提出行政訴訟。

男子指出,當天他不是酒後駕車遭攔停,而是吃飯時,因擋到他人家門口,配合警方要求才移車,警方以不移車即開單。且他已向警方說明自已有喝少量啤酒,也沒告知可以代為移車,而他移車後即遭酒測。湖口分駐所員警向行政庭法官表示,當時對方刻意拖延酒測,酒測過程一切合乎程序,都有錄影存證。

不過法官據警方工作紀錄簿發現,湖口分駐所警員獲報,有民眾違規停放在紅線,妨礙交通,警員到場時有告知該處為紅線禁停,車主自行駛離,之後覺得他有酒氣臉部泛紅,才跟隨車後,等對方停妥才攔停,進行酒測。

法官認,當時警員是與男子面對面對話,顯然已發現他身上有酒氣,看到男子臉紅,不然怎麼聞到對方酒氣;再者,男子違規停車在餐廳附近,警員到場處理時,通知他違停時,應知道他有喝酒情事,因此男子主張執勤警員明知道他有喝酒,還要求他移車,再實施酒測,認定警方取締有瑕玼,因此准撤銷原處分。

該男子表示,判決終於還他公道了。他氣憤地說,警員是執法人員,怎麼可以耍手段來抓酒駕,更何況當初是警員要求他去移車的,竟然事後抓他酒駕,根本故意陷人於不義。

http://ppt.cc/3s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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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警察局筆錄 陪訊 傳票 偵訊 打官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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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債非債

賭博輸錢在被迫簽下 2000 萬元的本票,持票人持本票要向法院聲請發票人之兌現,發票人面臨財產而被查封拍賣,他主張是遭脅了迫簽本票,遂向法院提起了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地院認為(賭債非債),此本票既因賭而存在,判債權不存在而發票人可不必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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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買賣契約

判決指出,男多次和朋友「調頭寸」,欠下鉅款,之後男與朋友「以小搏大」,先以1億7500萬元購得廠辦,再偽造賣家印鑑,將交易價格墊高為3億6500萬元,向農銀申貸。

農銀要求補強前手交易資料,其朋友得知後偽造相關印鑑,將前手交易價格從1億4800萬元灌水成3億2000萬元,成功貸得2億5800萬元;兩人只繳息1年多,便未繼續還款。

檢方起訴時認為,兩人不法獲利達1億2675萬元,超過銀行法1億元的門檻,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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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告子棄養

男子遭母親指控遺棄,母指自己腳不方便行走,兒子卻不願照顧她,但子則反控:「她對我來說只是有血緣關係的人!」指自己從7歲開始一直由叔叔照顧到成年,因此認為沒有撫養母親的義務,地檢署認為母沒有善盡扶養義務在先,也不能要求子須負撫養責任,因此給予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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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平權教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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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要件中的強暴是什麼?【580就是要贏】台南律師訴訟提告

犯罪要件中的「強暴」,指的是使用暴行、強制的方法,有形地抑制他人的反抗;脅迫則是單純威脅被害人的精神;藥劑是使用藥物,使人失去抗拒的能力;催眠術是指施用手法,使人喪失自制力,進入睡眠狀態;另外還有所謂「他法」,指的是除了以上所列舉的四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這些方法也要達到使人不能抗拒或者難以抗拒的程度,例如用酒把人灌醉,然後洗劫他的財物便是。

至於拿著槍去強盜,因為槍枝是可以致人死傷的兇器,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竊盜罪的加重條件,而強盜罪有這種加重情形,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也成立加重強盜罪,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http://ppt.cc/sE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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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設標誌

男子載妻子開車外出,因道路突然縮減,深夜大雨視線不良,加上警告標示不足,害他直接撞上紐澤西護欄導致受傷;導致腦部輕微出血、脖子割傷;汽車則車頭毀損、主樑變形等,車子只好直接報廢。男主張新北市工務局養工處疏失導致人民身體、財產受損害,要求國賠遭拒,提起民事訴訟。

新北地院依據男子向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的鑑定報告,內容指出:「道路主管機關於路中障礙物前方未依標誌標線標號設置規則規定採取適當之警示措施,為肇事主因」,並佐證參考警方採證照片,認定養工處警示設置不足,顯有疏失。昨天判決養工處應賠償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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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罰奢侈稅

男子在奢侈稅上路時,委託一家房仲公司售屋,他指房仲員曾表示「如果是換屋自住,就不必繳奢侈稅」,他以為不必繳而漏報,被追繳和罰稅,他以房仲公司不夠專業、未提供正確資訊,也沒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害他要繳奢侈稅和被罰稅,打官司要求房仲公司買單。

房仲公司表示,從未向委託人表示「不必繳奢侈稅」,是男子錯誤解讀,補繳奢侈稅及被罰稅與公司無關。

法官認為奢侈稅是法律規定,想逃避繳納是不守法的念頭,而奢侈稅是委託人的稅務申報事宜,並不屬於仲介公司或代書的受委任範圍,且雙方的委託契約中,並無針對出售不動產的稅務提供申報諮詢或代辦約定,仲介公司也沒有告知應否繳奢侈稅的義務,判男子敗訴、得自己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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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開發票逃稅

知名小吃店涉漏開發票,客人結帳後,見店員未主動給發票,開口問:「沒有發票嗎?」店員才補開發票。店家承諾若店員漏開發票,前2次會口頭警告,第3次起扣薪500元,最高扣2000元,甚至扣假處分。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說,財政部可依法處罰鍰3000元至3萬元,最重可處該商店停止營業。

財政部說,依規定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商店免開發票,只須繳1%營業稅,要開發票的店家營業稅率為5%,國稅局若接到檢舉會前往稽查,另會發輔導函促請店家主動開發票,若多次稽查、輔導後均未改善,不排除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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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書是和解契約

夫妻兩人結婚生子,男與女同事發生婚外情被抓包,男簽悔過書挽回婚姻,悔過書承諾將來夫妻若離婚,願支付500萬元給妻,之後2人在法院調解離婚,女訴請前夫依約付錢,台北地院今判合約有效,可上訴。

法官認定,無法證明男違反自由意志簽下悔過書,男的悔過書屬和解契約,500萬是先前外遇的精神慰撫金,合約目的是為維護夫妻忠誠義務,未違良俗,調解離婚也算「其他因素」之一,判男應支付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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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不必還

卡債受害者就曾舉行記者會,控訴銀行冷血,利用向法院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手段,迫使卡債者的配偶代償,造成無辜第3者受害的案例。

民法修正案,刪除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無論銀行或地下錢莊,未來都不能據此,向債務人的另一半要求還債,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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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退押金

常見的租賃規定中,房東為了確保屋況完整及屋內設備完好無虞,常會預收2個月房租充作押金,點交房屋時,一旦發現設備毁損、遭到破壞,即可從押金扣除修繕費用。不過由於屋況毁損程度,多半由房東主觀認定,當雙方認知出現差異時,就容易造成押金扣除及返還糾紛。

租客在簽訂租約入住前,針對屋內狀況、設備可事先拍照存證,並詳細載明租約中,例如地板、家具等,以免退租時遭到刁難而被扣錢;另外針對「押金返還方式」,建議一併載明清楚是現金或是匯款,並加註返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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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糾紛

房客為節省租金,相私下約男女朋友或友人同住,但是合約中無註記相關規定時,房東一旦發現,即欲藉此「加租」,或是要求無條件搬離,這常成為雙方爭執不休的來源,因此當房客欲找人同住時,建議事先取得房東書面同意或是加註在合約中,以免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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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電價

政府高喊漲電價,夏季電價繳付更讓許多人大呼吃不消,因不同時季,電價計費方式不同,市場上發現有不少房東,將每度電價計費拉高,除了將夏季高電價成本轉嫁給租客,在非夏季時節更賺取差價,形成變相加租。

合理的電價收費標準,應以總電錶級距收費乘以獨立電錶度數,租客可自行試算是否有被房東超收電價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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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費

離婚請求法院判定另一方付贍養費,請看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判決離婚」才有適用,而且,法律規定的「贍養費」必須符合兩個要件1.請求的一方必須沒有過失 2.必須因為判決離婚而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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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違反誠信原則

健身房與客戶簽約時,同意按月從他的信用卡扣取費用,但約滿後客戶口頭告知不續約、再發律師函通知不續約,業者仍以未到館填寫「終止會籍申請書」繼續扣款,客戶認為「故意刁難、欺負老百姓!」告上法院。高雄地院認定業者違反誠信原則,判須還多扣的錢。

法官認為,健身房的定型化契約規定「會員因自身事由欲終止會籍者,應填具本公司印製之終止會籍申請書」等,已違反《民法》終止權的規定,有違平等互惠與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不公平。

法官以客戶所能出具的明確證據,認定他去年已發函表明停止會籍,判業者須歸還重複扣款的會費,但不必賠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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