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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無效

男子以電腦打字立下「自書遺囑」並簽名,載明身後財產不分給兩個女兒,但男過世後,兩女兒質疑遺囑真偽及效力。

男子遺產含一棟房屋及撫卹金,價值共數百萬元。男子以電腦打字立下自書遺囑並簽名,指明身後財產除捐給慈善機構,其餘平均分配給母親、姪女與姪子,並託妹妹全權處理遺囑志願,還聲明兩個女兒無權分配遺產。

高院認定遺囑雖是真的,但自書遺囑依法須用筆書寫才算數,電腦打字不符法定要件,日前判男遺囑無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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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治產人的債務

輕度智障的盧姓男子涉及詐財案又負債,家人對他聲請宣告禁治產,讓他在一審獲判無罪;但檢察官認為他的犯罪是「用腦筋的」,還曾策畫搶案,不像一般弱智、無法自理的禁治產人。

地院法官指出,宣告禁治產是針對財產管理為主,常見案例是失智老人、植物人或有精神障礙的人;但這些人被宣告禁治產後,不代表可以免除所有責任,也不可能成為賴債的護身符,前債不能一筆勾銷。

上訴高院後改判六個月徒刑。檢察官並向法院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也獲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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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欠租

房客耍賴不繳租金!遇到這種情況,房東找來里長或管區到租屋處清空租客的東西,涉及刑法上的妨礙自由及侵入住居的問題,由於房東把房子租給房客,就已經將房子交給房客,不能再隨意進出。

在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時,應該辦理公證,一旦租約到期,房客卻不搬遷,房東可憑公證過的契約,到法院請求強制執行,避開曠日廢時的訴訟階段,以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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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給無駕照者

男子將機車借給16歲的少年,不料少年騎車撞傷男子,該男子被撞時正穿越馬路,事後因敗血性合併呼吸性休克,隔月過世。

死亡的家庭向機車車主、少年及其父母,求償合計323萬餘元。少年一方認為當時男站在路中,也有過失,而且強制險已賠償200萬元,對方請求金額過高。

法官認定,少年父母早已離婚,父親擁有監護權,故其父應負起賠償責任;機車車主在借車時,知道對方沒有駕照,與男死亡有因果關係、也須賠償。不過,法官認為,男違規穿越馬路,應自負15%責任,扣除強制險賠償後,判賠8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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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房東改善設備

繳了三個月的租押金後準備入住,卻發現廚房和臥室陽台有兩具屋外式熱水器。但陽台被氣密窗包覆,沒有強制排氣設施,恐一氧化碳中毒,房客寄存證信函給女房東,要求改善,未獲處理,提告終止租約,要求女房東退租押金、賠償他改租他處的費用。

房東稱熱水器已裝了四、五年,曾透過仲介建議房客可自行拆卸鋁窗,讓空氣流通即可。

法官認為,熱水器符不符規範應由專業人員鑑定,一般人難以馬上察覺;房客在發現危險後,透過信函、房仲向房東反應,她僅回覆「有損壞再換」,熱水器的瑕疵已達危害承租人生命安全程度。士林地院認為女房東提供的房子危及生命安全,判房東賠十一萬餘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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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堵住

5樓住處浴室天花板滲水,檢查發現是6樓鄰居浴室排水管漏水所致。雙方協調解決未果,5樓氣憤的雇用水電工人將排水管堵死。6樓隔天發現洗澡汙水排不出去,浴室淹水到腳踝,雇水電工察看,發現排水管被5樓堵死,於是控告5樓涉嫌毀損,並向法案訴請回復原狀。

6樓主張,他知道浴室排水管漏水後,曾請5樓一起解決,由他雇工進5樓家浴室修理排水管,但5樓未接受;他家浴室排水管遭5樓封堵1年,造成他全家人生活不便,他不得已才提告。

5樓則辯稱,6樓家排水管年久腐蝕,漏汙水到他家浴室,以致他家天花板毀損,汙水四處飛濺,雙方協調不成,他才雇水電工堵住水管,這是捍衛居住品質的「正當防衛」。

法官勘驗現場,發現6樓家浴室的洗手台排水管堵塞,5樓堵塞6樓排水管的事證明確,因此判5樓敗訴,要疏通排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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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公證

租賃雙方發生爭執時,若各自主張權益,易陷入膠著,除了向鄉鎮事務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外,簽約後,租賃雙方可向法院公證處或找民間公證人,將租約公證,日後面臨租屋糾紛,可經由法院以「強制執行」辦理。

要辦理租約公證,可透過2種管道,分別是法院的公證處,或是民間公證人。租約公證會經由法院或公證人審核過租約,相對讓租賃雙方的權益多1層保障。

日後承租人若無返還租賃物、扣完押金仍欠租2個月等情況,或房東未返還押金等,另1方提出具強制執行的公證租約,可到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相對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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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債不敢繼承

男欠5友人近500萬元,多年未還;期間男的父親過世,他可繼承不少不動產,竟勾結母親及弟弟,以虛偽贈與及虛偽設定抵押權方式逃債。

男名下無財產,5友人經由法院裁定取得執行名義。男父過世,5友人得知男父留有土地及房屋,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房產。男收到法院通知某房產查封公文,竟與母親及弟弟計謀逃避其他財產,因為男父還有其他5友人未知的土地資產,在男的母親辦理繼承時,以贈與方式直接放棄上述房產。

事後還是被5友人發現,債權人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及分割應繼分登記等訴訟,男的母親及弟弟又向地政事務所虛偽設定最高抵押權給母親,計劃即使上述官司敗了,債權人也分不到錢。

台中地院依損害債權及偽造文書判黃及黃母、弟弟2至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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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殺房東求償

女兒上吊自殺死亡,害得租屋處成了凶宅,因母親是承租人,被房東提告求償。

房子成了凶宅,房東不敢自住,也不想再租人,後來以低價賣給專購凶宅的買家。房東認為,黃母沒有善盡管理義務,提告要求她賠償中間損失的價差。自殺女的母親出庭時說,她女兒自殺前,一如往常上下班,看不出有任何異樣,她根本無法預知,又如何阻止?

何況,女兒自殺並沒有實際毀損房屋,房東在案發不到一個月就急著賣屋,議價能力也不夠,才導致房子只賣低價,不能把損失的「價差」都怪在她身上。

但是,仍被法院判賠房東五十七萬元賣屋「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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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離惡鄰

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大吵大鬧,恐嚇住戶,還毀損電梯門,甚至在家放火燒東西,嚇得鄰居報警,因屢勸不聽,住戶忍無可忍,社區管委會祭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他提起「強制遷離」訴訟;高等法院認定梁的行為「太過火」,判他須搬走,還給鄰居安全的環境,但不必強制遷出戶籍;可上訴。

住戶開會有231名住戶出席,其中215人連署,已達住戶規約第五條規定的1/2以上住戶出席、2/3出席者以上同意之規定,支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由管委會提起「強制遷離」訴訟,要求梁搬離、遷出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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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鄰居

男子不滿隔壁日本留學生長期製造噪音,自己門口貼標語「No Noise No AV」,還以箭頭指向日本留學生所住處,暗指日本人製造噪音、播放A片聲音過大,去年又貼標語「自言自語No Noise五音不全」,加註小標「日本無法反省侵略歷史」。日本學生怒提誹謗告訴。

貼標語男子辯稱,因為大聲放音樂、看影片或唱歌,都會打擾他人,「自言自語No Noise五音不全」並沒指名道姓,「No Noise No AV」就像是禁止吸煙告示,希望鄰居共同營造居住環境,箭頭所指代表噪音方向,未指明特定人。

北檢指「自言自語」、「五音不全」與社區安寧有關,並無誹謗故意,今將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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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鄰居噪音

樓上搭電梯下樓,電梯門在樓下那一層打開時,樓下鄰居住戶突然對著樓上吹哨子,還拿榔頭作勢攻擊,還喊他名字說「我祝你絕子絕孫」;樓上提告向樓下鄰居求償八十萬元,樓下鄰居辯稱是樓上的先製造噪音,但卻拿不出證據,法官判樓下鄰居賠樓上廿萬元。

樓下鄰居認為樓上常拖椅子、用力關門製造噪音,導致他無法入眠,他向管委會反映,噪音的問題仍未改善,在精神壓力下才氣得嗆樓上,但並非真的要對樓上家人不利。樓上製造噪音,也要負部分責任,且求償金額過高,有違社會常情。

法官認為,樓上否認製造噪音,樓下也拿不出證據證明。此案是樓上告樓下恐嚇,就算是樓下製造噪音,也不能因此過失相抵,判樓下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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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測速機

男子因開車超速遭測速照相舉發,懷恨在心,日後他對新北市北宜路的測速照相桿丟石頭,又猛搖機器,並用泥巴抹在相機鏡頭上,全程及他的車牌都遭錄影機錄下,男子到案後坦承犯行,遭台北地院依毀損公物罪判刑2月,緩刑2年。

判決指出,男子犯行明確,嚴重漠視國家公權力,但已向警方坦承損壞測速照相機,並同意賠償相關損失,也去繳了超速罰單,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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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3秒

男子與女子握手致謝,趁機摸胸約1至3秒,被控性騷擾。男則辯稱近視2千多度,看不到女胸部在哪,不小心碰到。

一審不採信男說詞,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男上訴仍強辯只要超過50公分,包括人臉都看不清楚,但檢察官痛批男進出法庭、簽名都沒問題,怎可能看不清對方胸部?男才坦承犯案當庭致歉並賠償女10萬元。台中高分院今駁回男上訴,但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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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公司

台北101大樓前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被控夥同宏國旗下金尚昌公司總經理陳祈蒼等幹部,以金尚昌名下2批土地,向前關係企業中聯信託借貸18億餘元後,拒繳本息故意讓其變成呆帳,再虛設公司低價買進該土地不良債權,一批興建淡水藍海豪宅社區、另批轉到其名下,共套利22億餘元,個人獲利12億元,台北地院今依違反《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等5罪判林鴻明9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其餘林南聰等共犯均獲緩刑。

法官認定,林鴻明不法獲利共12億餘元,涉及《銀行法》詐欺、《證交法》非常規交易、洗錢等5罪,判決指出,林身為企業負責人,應有高度職業道德標準,維護股東權益,但他圖牟個人私利,造成股東損失,但考量他坦承部分犯行,判9年6個月,併科罰金2億元,可上訴。

法官認定,同案共犯宏國集團副總經理林南聰等人,因聽命林鴻明行事,依《銀行法》等罪判林南聰判2年徒刑、緩刑3年,緩刑處分金300萬元;陳祈蒼判2年、緩刑3年;董翠華判刑2月,緩刑3年,應服勞役18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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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訴請執行

男瞞已婚,跟女子交往,女方察覺對方已婚,認為感情受騙,反過來謊稱懷了吳的骨肉,除非吳簽下一千五百萬本票抵押,保證每月支付她十萬元養育生活費,否則對簿公堂。

雙方簽下和解書,男須按月支付十萬元,如有一期沒支付就視為全部到期,一千五百萬歸女所有。男付了一百六十萬元後,發現女根本沒懷孕,他不願再付款,並想要求女歸還本票。但女聲稱早把本票撕毀了。

事後,女拿本票上法院訴請執行,因發現本票到期日空白未填寫,還自己填上民國某年某月某日。不料,法院發現,兩人簽定本票時根本沒載明到期日,據法律規定,未載明到期日的本票,只要一過三年期限,當事人就可主張期效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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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酒醉女

男子去年參加友人聚會喝醉酒,聚會後友人開車送喝醉的眾人回家,因女子酒醉說不清住處,同行友人將男子及另名酒醉女子送進汽車旅館,男子中午醒來竟性侵該女。因男子事後已認罪並賠償和解,新北地院日前依乘機性交罪判李男2年徒刑,緩刑5年須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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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酒測

桃園縣警局莊姓警察處理吳姓警察同事,酒駕自摔事件做假。

莊男原應對吳男酒測,卻持酒測器對空氣酒測,製作酒測值為0的酒測單,並冒簽自己弟弟名字貼在公文上,向勤務中心回報車禍傷者未喝酒、消防隊現場包紮等不實內容結案,最高法院今依圖利罪判莊男2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須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定讞。

法官查出,莊男有包庇吳男免受警局處分與免繳45000元罰鍰意圖,但考量他基於同事情誼而作假,且未收任何好處,加上吳男自摔並沒害人,於是以《刑法》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輕判。

吳男得知東窗事發,在莊男補開單前,影印酒測單改簽自己姓名企圖變造掩飾,但隨即向督察單位自首,被依公務員變造公文書罪判刑1年2月、緩刑3年,也須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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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文書

男毆妻被控傷害並分居,他不滿女避不見面,事後為求見妻一面,竟參考案傳票格式,偽造妻子被控詐欺的刑事傳票,「傳喚」女出庭應訊,企圖於女到庭前在地檢署門口「堵」人。

所幸女接到傳票察覺有異,打電話向檢方求證才識破男騙局。檢方自動分案查出男所為將他起訴,高雄地院認定,男為求見分居中的妻子而偽造刑事傳票,犯罪動機及目的雖非特別惡劣,卻損及司法文書公信力,但考量他犯後已知悔悟,輕判1年2月並宣告緩刑2年,另須寫悔過書及支付國庫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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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無設警告標誌

男子因為家中的水塔進水不正常,前往仍在施工的蓄水池查看,不料蓄水池旁沒有設置警告標誌、閃光燈及施工護欄等安全設施,導致男不慎跌落水池溺水。救護人員實施心肺復甦術後,仍因心肺衰竭過世。

法官昨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分別判工程承包商負責人及工地主任,3個月及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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